微信掃一掃
廣東佛山一8歲的小健與13歲的小杰到基圍外河域玩耍,小健后因失足滑倒意外溺亡。同行的小杰是否需要承擔責任?近日,佛山三水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,確定被告小杰對原告小健父母的損失承擔5%的責任,依法判決小杰父母向小健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共計5.1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。
佛山河道淺灘星羅其布,位于扶閭渡口的警示牌(資料圖)
案情透露,2020年8月7日18時許,小杰到小健家邀其一同外出玩耍。小健離開住處時,小健父親正在外工作,小健爺爺在房間睡覺。晚上8點許,小杰和小健騎自行車到三水區(qū)西南街道某基圍河域玩耍。兩人潑水數分鐘后,小健自行蹚水走進河道,隨后不慎滑倒并向小杰求救。小杰拉小健無果,遂立即上岸呼救,有市民幫忙報警。后公安機關在河道下游發(fā)現小健遺體。三水法院經審理認為,事發(fā)時小杰已滿13周歲,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及對危險的預見能力明顯優(yōu)于滿8周歲的小健,小杰明知道雙方不會游泳,在沒有穿戴救生衣物的情況下,仍在晚上與小健一同進入危險系數較高的河道玩耍,且在旁人已勸阻二人不要在河道玩耍的情況下,小杰仍不聽勸阻仍放任這一危險行為的發(fā)生,具有一定過失。鑒于小杰、小健事發(fā)時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受認識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,二人在河道玩耍過程中相互間無法定的監(jiān)管、照顧和救助義務,且小杰在小健溺水時已實施了救助、呼救等行為,并等待警員到場后指認小健的溺水處。由此可見,小杰已在與其年齡相符的能力范圍以內實施了救助行為。
小健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認識到在自身不會游泳的情況下,私自到河道戲水是一種高度危險行為,會對自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,對于小健自行蹚水走進河道并最終溺水身亡的慘痛后果,其本人存在重大過失。即使小健對游泳危險性存在認知缺陷,但該認知缺陷應通過監(jiān)護人或其他看管人員的教育予以彌補。原告肖某夫婦作為小健的監(jiān)護人,依法負有對小健撫養(yǎng)、教育和保護的義務,但二原告疏于對小健進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,監(jiān)護看管不力,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
綜上,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對小健溺亡危害結果發(fā)生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大小,三水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小杰對二原告的損失承擔5%的責任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天時暑熱總有有市民不顧安危在河邊泡澡(圖文無關)
法官提醒
三水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勞楚文表示,廣大家長務必增強安全意識和監(jiān)護意識,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看管,經常進行防溺水等安全教育,提高孩子的避險防災和自救能力,嚴防意外事故的發(fā)生。
此外,野外水域未知因素多,雖然表面平靜,但存在旋渦、暗流等,較易發(fā)生意外。家長應帶領孩子去正規(guī)的游泳館游泳,并全程看護,同時教導孩子要在家長或長輩的陪同下游泳,切勿擅自與他人出行。
廣州信息港是免費發(fā)布廣州招聘、求職、交友、二手、房產、廣州夜場招聘、廣州夜總會招聘、廣州ktv招聘、廣州夜總會預訂、廣州酒吧預訂、廣州ktv預訂等商業(yè)服務分類信息免費發(fā)布平臺。u3k42.com
Copyright @ 2003-2023 廣州信息港-yczixun.com All Right Reserved